婚前给付彩礼是我国的传统婚俗,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基于公序良俗向女方支付的一定金额的现金及财物,蕴含着两个家庭对“宜其室家”的美好愿望。但当男女双方走上法庭,要求返还彩礼能否得到支持?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原告潘某与被告詹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并谈恋爱。2024年10月,双方在婺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25年1月21日,潘某与詹某按照农村习俗摆酒宴客,次日,双方回门时产生矛盾,詹某遂搬回娘家生活至今。于是潘某起诉离婚,并要求詹某返还全部彩礼。
案件审理过程中,潘某诉称其与詹某结婚已花光父母积蓄,与詹某登记结婚至今不到半年,且并未共同生活,若离婚,詹某应当返还全部彩礼13.8万元。詹某认为其与潘某已经领证并且共同生活,与潘某离婚的主要原因系潘某婚前隐瞒其受过刑罚,潘某对其不坦诚,未履行夫妻间忠诚义务。承办法官方镇飞了解到双方对离婚并无异议,主要矛盾症结在于彩礼。通过分别与潘某、詹某释法说理,阐明关于“彩礼返还”的法律条文,耐心消解双方对立情绪,詹某最终同意返还彩礼6.4万元,并当场返还四件金首饰。
法官说法
彩礼,又称聘礼、纳彩等,给付的彩礼多为金钱,由于各地风俗习惯不同,彩礼的数额及价值也不尽相同。在涉及返还彩礼纠纷时,人民法院会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合理平衡双方当事人权益。同时,我们也呼吁树立正确婚恋价值观,倡导婚嫁新风,让彩礼真正归于“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