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严惩+生态赔偿+赔礼道歉”: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撑起司法保护伞

2025年01月13日 16:51 编辑:夏宇 新闻热线:0791-86847179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国家的宝贵自然资源,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生态系统平衡、保持生物多样性,促进社会生态文明建设意义重大。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野生动物保护力度,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违法犯罪,但仍有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求私利,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近日,鄱阳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破坏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回顾

2024年5月某晚,被告人郑某光两次持气枪同被告人郑某林在田畈附近寻找野生动物,由郑某光负责持枪捕猎野生动物,由郑某林负责拾捡被捕猎的野生动物,二人共同狩猎了1只野鸭和1只麂。

另查明,2024年4、5月期间,被告人郑某光多次自行使用气枪狩猎,先后捕杀到35只野鸭,3只麂,2只野鸡,7只野兔以及1只领角鸮放置冰箱。被告人郑某光还在其家中药田放置的藤网上发现一只被网住的领角鸮(活体),将其抓入蛇皮袋并放置在厨房。

2024年5月15日,被告人郑某光、郑某林均在家中被抓获归案。经鉴定,猎捕的野生动物中,领角鸮(猫头鹰),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华南兔,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野鸭,为国家三有保护、省重点保护动物;小麂,为国家三有保护、省重点保护动物;野鸡,为国家三有保护、省重点保护动物,以上死物野生动物经济价值共计25380元。2024年9月9日,被告人郑某林主动缴纳1750元生态修复金。

法院审理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郑某光、郑某林提起刑事诉讼,同时以郑某光非法猎杀野生动物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鄱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光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非法狩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领角鸮;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被告人郑某林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二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遂判决被告人郑某光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郑某林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同时判令郑某光赔偿非法猎杀野生动物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修复费用23,630元,并在县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被告人,责令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但惩罚从来不是目的,警示、唤醒人民群众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共同守护生态安全的意识才是目标。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人人有责,别等“珍贵”了才珍惜,切不可心存侥幸,为一己私欲,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下破坏生态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罪行,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本案的公开审理也向社会昭示出鄱阳县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坚定守护生物多样性和护航鄱阳湖区域生态环境绿色发展的决心。鄱阳县人民法院饶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将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理念,紧紧围绕守护鄱阳湖“一湖清水”,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加强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司法保护,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撑起司法保护伞,以司法之力护航鄱阳湖区绿色发展,为江西打造国家生态文明建设高地贡献法院力量。

  来源:鄱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