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基础设施关系着千家万户的利益,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其建设与运营受到法律的保护。若有人故意破坏,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近日,玉山县南山乡一男子为了发泄内心的积郁,竟然擅自闯入移动基站,将多根光缆故意扯断,造成区域通讯中断8小时。
对此,玉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快速出击、铁拳严打,将该男子依法刑事拘留。
近日,玉山县公安局接到移动公司工作人员报警,称位于南山乡一处基站的通讯设施被人为破坏,导致周边区域的通讯瘫痪。
接警后,刑警大队立即赶到现场处置。据移动公司工作人员讲述,案发当天下午,他们接到南山乡多名群众反映,称移动网络不通,手机无法接打电话。移动公司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处理,发现基站内一片狼藉,多根光缆被扯断扔在地上,多个信号端口松动,这明显是人为导致,遂报警。
民警立即展开调查,通过大量工作,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系南山乡本地人刘某。次日,民警依法将刘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是我干的,昨天我喝醉了才一时糊涂!”在公安机关,刘某如实供认了自己故意破坏移动基站通讯设施的犯罪事实。
据刘某供述,他是一名单身汉,案发当天中午,他在家喝了酒,酒后到后山散心,突然心情烦躁,很想发泄一通,看见山上有移动基站,就径直闯了进去,对着光缆一通乱扯,罢了返回家中睡觉,没想到会摊上这么大的事。
经移动工作人员抢修,被刘某破坏的移动通讯设施已经修复,但在此期间,该区域的移动通讯中断了8小时。
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关于破坏通信基础设施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2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一人、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
(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二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五万(用户×小时)的;
(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二小时以上不满十二小时的;
(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