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做好长江“十年禁渔”工作。11月7日,信州区人民检察院联合信州区人民法院、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森林分局、信州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在信江河三江公园水域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此次增殖放流活动,源于信州区检察院办理的两起涉及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两被告使用禁用渔具在信江河禁渔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了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信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判令被告采用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被破坏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并在相关河岸张贴公告道歉的诉讼请求。信州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全部诉讼请求。
【普法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