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一男子放火烧山获刑三年

2023年04月11日 16:22 编辑:丁嘉妮 新闻热线:0791-86847179

  3月16日,广丰区法院桐畈法庭(环资审判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祝某放火一案,并于近日宣判:被告人祝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 情 回 顾

  2022年11月祝某觉得村里支书和主任办事不公平,为了让村里支书和主任被上级政府责骂,同年11月12 日23时许从家中出发走路至附近山脚底下,用其身上打火机将山头的干茅草点燃,从而引发火灾。

  经鉴定,放火烧山过火林地面积 25.1亩(折1.673公顷),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防护林,森林类别为公益林,过火林木直接经济损失估算为人民币23,494元。

  法 院 判 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祝某故意放火烧山,危害公共安全,造成过火林地面积25.1亩(折1.673公顷),其行为构成放火罪。被告人祝某被抓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法律规定,广丰区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 官 说 法

  被告人祝某因出于一定的报复性目的而故意在公益林区内放火烧山,主观恶性较大,放火罪侵犯的客体系公共安全,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对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科以刑罚,除对被告人具有惩罚和教育作用之外,另有对社会公众的普遍警示、教育作用,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避免发生更大的火灾危险具有积极意义。

  水火无情人有情,故意放火不可为。切莫一时冲动通过放火作为解决问题的“良方”,应通过正常途径理性“灭火”,触碰公共安全底线,无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