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汤某珠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2.邓某甲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3.刘某收销售伪劣种子案
案例一
汤某珠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2022年以来至案发,被告人汤某珠、汤某坦、廖某玉设立某电器公司,在未取得燃气灶具生产许可证及产品3C认证的情况下,生产假冒品牌的伪劣燃气灶。汤某珠负责公司生产经营,汤某坦、廖某玉负责相关工作,3人通过微信群统一发布信息,以每台62元的价格向下游销售,销售金额102万余元。被告人林某利、雷某新、卢某明作为下游销售商,明知系假冒伪劣产品,仍从汤某珠处进货,以每台约100元的价格销售,销售金额分别为30万余元、12万余元、7万余元。经鉴定,涉案燃气灶不符合国家标准,为不合格产品。2025年1月,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汤某珠、汤某坦、廖某玉,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林某利、雷某新、卢某明提起公诉。同年4月,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汤某珠等3人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林某利等3人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判决已生效。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重点围绕涉案燃气灶是否属于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认定、深挖上下游犯罪、犯罪主观故意等方面取证。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全面细致审查证据,对汤某珠等人生产的涉案燃气灶系不合格产品,又冒用注册商标的情形,依照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结合电子数据等证据,准确认定犯罪数额,依法提起公诉。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监管漏洞制发检察建议,推动有关部门开展燃气灶具产品质量专项整治。
家用燃气灶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制售伪劣燃气灶具极易引发安全事故,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坚持司法为民,聚焦民生安全痛点,对制售伪劣燃气灶具等危害民生犯罪坚持全链条惩治,依法从严打击,切实筑牢消费安全防线。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开展专项整治、强化普法宣传等方式,推动燃气灶具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案例二
邓某甲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10月至2023年12月,邓某甲、邓某乙和杨某从事非法仔猪肉经营活动。邓某甲与邓某乙负责联系仔猪进货并负责屠宰,杨某负责把仔猪肉卖给菜市场周边饭店和消费者,销售金额18万余元。经检测,邓某甲等3人生产、销售的仔猪肉具有多种病毒,易造成疾病传播。2024年6月,樟树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某甲等3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终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邓某甲、邓某乙、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责令该三人承担销售价款三倍赔偿金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案件办理中,樟树市人民检察院针对3人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病仔猪肉,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针对杨某实施的犯罪行为关乎食品安全,销售范围较广,且销售对象为客流量较大的餐馆以及不特定的群众,有必要对杨某宣告禁止令,依法提出对杨某宣告禁止令的建议。针对案件背后暴露出来的问题,制发检察建议,推动相关部门开展肉类专项整治。
猪肉等食用农产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检察机关在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对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益,符合公益诉讼起诉条件的,要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时,通过依法适用禁止令、制发检察建议等多种方式,加大惩治力度,推动多部门协同监管,完善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从源头防范类案发生,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案例三
刘某收销售伪劣种子案
2024年1月,被告人刘某收通过其新媒体账号发布广告出售白术种子(中药材),将收购的陈年白术种子冒充新白术种子,并在种子中掺杂苍术种子出售给种植户,销售金额189万余元。种子播种后,白术出苗率远低于正常邻近地块,导致种植户的药田绝收、歉收,造成种植户遭受特别重大损失。2025年3月,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对被告人刘某收提起公诉。同年8月,共青城市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刘某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相应罚金。被告人刘某收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5年11月,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重点围绕案件定性、犯罪主观故意、经济损失认定等问题取证,听取专业意见,综合被害人购买种子数量、实际支付金额、种植亩数、种植投入成本和经济损失评估数额等证据,依法准确认定犯罪数额,同时结合全案情形依法从严提出量刑建议。
中药材种子关系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中医药产业安全。犯罪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陈年种子且掺杂其他品种种子冒充新种子,给农民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扰乱种业市场秩序。检察机关针对网络平台销售带来的受害人众多、范围广、取证难等问题,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全面细致审查证据,准确认定犯罪数额,全面评估社会危害性,依法严厉打击制售伪劣种子犯罪,守住农业安全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