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2月22日 19:28 编辑:夏宇 新闻热线:0791-86847179
近年来,上饶法院常态化开展打击拒执犯罪工作,针对被执行人涉嫌逃避执行及转移、隐匿财产等规避执行行为,综合运用各类执行措施,创新执行工作方法,深挖被执行人违法犯罪线索,健全完善与公安、检察机关打击拒执联动机制,坚持“公诉与自诉”一体推进,持续强化对拒不执行、规避执行的打击力度,用实际行动回应社会关切。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筛选出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梳理总结了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转移、隐匿财产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具体情形,集中展现了上饶法院执行调查、执行联动、拒执自诉等打击拒执的经验做法,充分体现了执行干警综合施策、靶向发力的执行智慧,彰显了人民法院通过打击拒执方式兑现胜诉者合法权益、维护法治权威的坚定决心。
上饶法院2025年度打击拒执典型案例目录
1王某某申请执行熊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
2陈某某申请执行江西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滕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
3陈某申请执行李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4婺源县某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5邵某某申请执行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
6谭某、陈某、华某等六人申请执行李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
7刘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胡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
8廖某某申请执行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
9刘某某申请执行万年县某个体工商户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
10黎某某申请执行叶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
案例1
王某某申请执行熊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被执行人多次隐匿、转移财产,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基本案情】王某某与熊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信州法院依法判决熊某归还王某某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熊某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王某某遂申请强制执行,信州法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执行。2018年至2021年期间,熊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如实申报财产,被依法拘留十五日。此后,熊某曾多次写下保证书、还款承诺书,但均未按约履行。2022年6月至2023年6月,熊某多次隐匿、转移财产达60余万元,且为其儿子提供旅游资金3万元,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信州法院遂作出涉嫌拒执犯罪移送决定书,后信州检察院以熊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信州法院提起公诉。信州法院经审理认为,熊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且为了规避执行,多次隐匿、转移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鉴于熊某认罪态度好、主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其家属积极代为偿还王某某4万元,最终依法判处熊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熊某具有履行能力,但其多次隐匿、转移财产,恶意规避执行,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将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并对被执行人熊某判处刑罚,体现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拒执犯罪的鲜明态度,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
案例2
陈某某申请执行江西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滕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公司股东在被依法追加为被执行人后,通过离婚协议逃避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基本案情】陈某某与江西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该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陈某某依法申请追加该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滕某作为该案被执行人。2020年12月,横峰法院经审查后裁定追加滕某为被执行人,责令其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向陈某某履行民事判决书的义务。后滕某与陈某某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该案终结执行。2023年2月14日,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陈某某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横峰法院发现滕某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于2022年2月21日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所有财产全部分割给其妻子,滕某仅负担债务。其后,滕某签订《房屋赠与协议》,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其妻子,并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滕某通过隐藏、转移财产的方式拒不配合执行,横峰法院依法作出涉嫌拒执犯罪移送决定书,移送横峰公安局立案侦查。后横峰检察院以滕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横峰法院提起公诉。横峰法院经审理认为,滕某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未如实申报财产,甚至隐藏、无偿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滕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滕某不服提起上诉,上饶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股东在公司执行案件中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应主动履行义务,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本案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甚至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恶意逃避执行,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横峰法院依法将其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责程序,并依法定罪量刑,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拒执犯罪的鲜明态度,彰显了司法公信,具有较好的教育和引导意义。
案例3
陈某申请执行李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被执行人拒不申报个人财产,逃避抗拒执行,构成拒执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基本案情】陈某申请执行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弋阳法院作出(2019)赣1126民初2112号民事判决,李某返还陈某购地款23万元。李某在判决生效后未主动履行法定义务,陈某遂申请强制执行。弋阳法院立案后,依法向李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过程中,弋阳法院查明2021年至2022年,规划建设部门曾对李某户籍所在地进行土地征收,李某个人获得补偿款39000元,但其未向弋阳法院申报该笔收入。另,李某为躲避执行拒不向弋阳法院报告工资收入以及其他劳务报酬的事实。2020年至今,李某使用其妻子夏某某实名注册的微信账户收入累计达26万元左右。对此,弋阳法院对李某进行司法拘留十五日并罚款2000元,但李某仍未主动履行。李某的行为已涉嫌拒执犯罪,弋阳法院依法作出涉嫌拒执犯罪移送决定书,移送弋阳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弋阳检察院以李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弋阳法院提起公诉。弋阳法院审理查明后,判决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拒不向执行法院报告工资收入、劳务报酬以及隐瞒土地征收款,在被司法处罚后,仍拒不主动履行法律义务,该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当严厉打击。弋阳法院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依法严厉惩治拒执行为,充分保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助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司法权威。
案例4
婺源县某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申报财产并将其收入用于享乐消费涉嫌拒执犯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基本案情】婺源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与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婺源法院判决陈某某支付婺源县某建材有限公司货款41738元及违约金8348元。判决生效后,婺源县某建材有限公司向婺源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陈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依法报告其财产状况,婺源法院依法对陈某某进行罚款,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送达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预告书。然而被执行人陈某某仍置若罔闻,未主动履行义务,婺源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某某涉嫌拒执的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查明陈某某在2022年3月至2023年3月期间的微信财付通账户、中国工商银行等银行账户的收入和支出金额均有5万余元,皆被陈某某用于享乐消费。被执行人陈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婺源法院依法判决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陈某某拒绝报告财产情况,并在明显有能力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肆意挥霍、纵情享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拒执罪。婺源法院通过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仅使申请人的胜诉权益得到了切实保障,让其看到了法律的公正与力量,同时也给那些藐视法律、心存侥幸的被执行人敲响了警钟,有力遏制了拒执行为的发生,彰显了法院对拒执行为绝不姑息的坚定立场。
案例5
邵某某申请执行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被执行人向其他法院领取执行案款后并未偿还债务而是用于个人消费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刑
【基本案情】徐某某与邵某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兴法院判决徐某某支付邵某某借款25万元及利息5.25万元。判决生效后,因徐某某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邵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德兴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因徐某某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邵某某申请恢复执行,德兴法院立案恢复执行后向徐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拘留和罚款预告知书等强制执行措施告知书,但徐某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德兴法院冻结并扣划了徐某某银行账户资金5702.04元,因暂未发现徐某某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遂在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徐某某从浙江省某县人民法院领取了执行款20650元,但徐某某领取该款后,未用于偿还其欠邵某某的债务,而是将其用于个人消费。德兴法院在掌握该线索后,将该案件拒执线索移送德兴公安局,德兴公安局进行立案侦查并将徐某某抓获归案,德兴检察院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德兴法院提起公诉。在本案审理期间,徐某某亲属主动为其支付执行标的款3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徐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坦白、认罪认罚,主动支付部分执行款等情节,依法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徐某某在法院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拘留和罚款预告知书等强制执行措施告知书后,拒不报告财产情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其从其他法院领取执行款后,用于清偿其他债务和个人消费,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依法予以侦查、起诉和审判,有效打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有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6
谭某、陈某、华某等六人申请执行李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被执行人故意转移、隐匿工程款拒付民工工资涉嫌拒执罪被提起刑事自诉,经网上追逃,民工欠薪终获和解清偿
【基本案情】谭某、陈某、华某等六人与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鄱阳法院调解,李某与谭某等六人达成分期履行协议,共需支付125900元农民工工资款。履行期限届满后,李某以工程款未结为由,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为此,谭某等六人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鄱阳法院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了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冻结了李某名下银行卡账户,其卡内仅有3千余元,已扣划并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李某在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拒绝报告财产情况,且未履行法定义务,鄱阳法院对被执行人李某作出罚款决定书。经鄱阳法院调查发现,2023年以来,李某先后在浙江金华、台州、建德等建设项目工地上承包部分工程,每月都有工程款进账。为了逃避执行,李某将工程款打入亲友微信、银行卡账户中,恶意转移、隐匿所得工程款。为此,谭某等六人向鄱阳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责任。案件立案后,法院联合公安机关对李某开展网上追逃。2025年3月5日,李某在杭州被公安机关抓获,迫于法律威慑,李某及家属筹集资金,支付农民工工资6万余元及罚款,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谭某等六人向鄱阳法院申请撤回刑事自诉。
【典型意义】欠薪问题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本案中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通过采取隐匿、转移所得工程款至其亲友名下的方式,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鄱阳法院积极引导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起自诉,通过刑事案件会同公安机关进行网上追逃,以涉嫌刑事犯罪的巨大压力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在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法院撤回自诉,既及时兑现了胜诉当事人“真金白银”,充分保障了农民工合法权益,也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案例7
刘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胡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被执行人主动履行60%债务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撤诉,实现“以刑促执、以执化讼”双重效果
【基本案情】刘某某与李某某、胡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余干法院组织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某、胡某某等四人同意偿还刘某某本金150万元及利息。调解书生效后,四被告未履行义务,刘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责令李某某、胡某某等四人申报财产,但李某某、胡某某二人拒不配合且刻意隐瞒财产状况。经查,李某某与其妻弟存在异常资金往来,并在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将其经营的赣州某家具厂无偿转让其妻弟,法院先后对其采取罚款、拘留措施,二人仍拒不履行。经进一步查实,案件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李某某仍实控赣州某家具厂,经营产品热销,常年大量资金进出结算,且其长期实控亲属名下银行卡进行高消费、定期通过他人银行账户进行个人银行还贷。2024年8月12日,刘某某以李某某、胡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经审查立案后依法对二人作出逮捕决定。李某某、胡某某被逮捕后,余干法院结合拒执罪法律后果开展释法教育,二人迫于刑事追责压力,主动向刘某某履行90万元债务(占债务总额60%),并就剩余款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刘某某据此向法院申请撤回刑事自诉,实现债务清偿与矛盾化解双赢。
【典型意义】拒绝报告财产情况,在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不执行,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直接导致执行程序受阻,是执行实践中拒执的常见情节。本案通过刑事自诉程序将民事执行与刑事追责有效衔接,以刑事强制措施的刚性威慑倒逼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同时借助释法教育引导其主动和解,实现“以刑促执”与“柔性解纷”的有机统一。案件既彰显了财产报告制度的刚性约束力,严惩拒执行为维护司法权威,又通过自诉撤诉机制推动纠纷实质化解,为破解执行僵局提供了“刑事威慑+主动履行+和解撤诉”的全链条实践样本,对强化执行联动、落实宽严相济政策具有示范意义。
案例8
廖某某申请执行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被执行人使用他人银行账号进行交易故意转移财产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廖某某与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丰法院判决被执行人俞某某归还廖某某借款65000元,并承担自2018年7月31日起按LPR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等。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俞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廖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广丰法院通过线上线下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俞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廖某某撤回执行申请,广丰法院裁定终结本案执行。后执行人员通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俞某某利用其儿子银行账户接收工程款,便立即查询被执行人俞某某儿子银行账户流水,查明被执行人俞某某故意转移财产,其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广丰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审查后,传唤被执行人俞某某。俞某某作为工程款实际拥有人,明知自己是生效民事判决的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却故意隐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对被执行人俞某某进行法律教育,告知其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按拒执罪处理,被执行人俞某某立即联系儿子将执行案款转入法院指定账户,该案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廖某某也表示不再追究被执行人俞某某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打击拒执犯罪只是手段,以“打击拒执”来引领促进“执行”才是目的,广丰法院通过用足用好各项执行措施,充分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加强法院与公安机关联动,利用法律手段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维护法律尊严,及时兑现了胜诉当事人的“真金白银”。
案例9
刘某某申请执行万年县某个体工商户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被执行人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故意将经营收入由经营者或其他人员代收,转移、隐匿财产构成拒执犯罪
【基本案情】刘某某与万年县某个体工商户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万年法院审判,判令万年县某个体工商户向刘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鉴定费、双倍工资、停工留薪工资等款项,总计金额达58260元;同时,自2016年1月起,该个体工商户按月向刘某某支付生活护理费与伤残补贴,合计2255.7元。判决生效后,因万年县某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期限履行义务,刘某某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万年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万年县某个体工商户及其经营者夏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该个体工商户及夏某某未履行法定义务,且未主动申报财产。此后,万年法院经调查发现夏某某设立的另一家个体工商户购置了两辆上饶牌大型汽车,且两家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相同。而作为本案被执行人的个体工商户的固定收入均直接由夏某某直接收取。夏某某存在有财产可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情形。万年法院依法作出涉嫌拒执犯罪移送决定书,移送万年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后,夏某某在法律的强大威慑下,主动履行法律义务,该案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在涉及被执行人为个体工商户的案件中,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为逃避执行,利用新办理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转移、隐匿财产。本案中的被执行人,正是利用该方式进行转移财产、规避执行。万年法院通过深入调查财产情况,及时作出拒执犯罪移送决定书。通过刑事打击对被执行人形成了有效的威慑,最终促使其履行了法律义务,有力地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此类案件的执行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彰显了执行的力度和法律的权威。
案例10
黎某某申请执行叶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涉嫌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强化沟通协调,借力公安协查手段,补充完善证据链条,提升拒执打击效率
【基本案情】黎某某与叶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饶仲裁委员会裁决江西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黎某某借款本金1750545元及利息,叶某等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因江西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被告未能按照裁决履行,黎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广信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叶某名下的东风风神牌轿车,但未能实际扣押。此后,广信法院对叶某名下财产进一步深入调查,发现叶某可能存在躲避执行的行为,可以依法进行拒执打击,促进执行,遂发挥与广信区公安局的常态化联络渠道作用。一方面,广信法院继续联系叶某,前往其户籍地进行走访了解;另一方面,向广信区公安局发出协执,由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叶某,依法对叶某及其车辆行动轨迹进行查询。通过公安机关协查,广信法院不仅成功扣押了叶某名下的机动车,还在其乡政府了解查询到叶某在农村新建房产的情况,广信法院将上述证据加以固定整理,向叶某发出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并同步向公安机关再次移送拒执审查。公安机关在前期案情沟通的基础上,立即对该案依法立案侦查,并对叶某进行了传唤,在扎实完整的证据面前,叶某迫于刑事打击的威慑,在数日后主动履行全部义务,该案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本案中,广信法院通过与公安机关建立常态化沟通联络渠道,将公安协查与拒执移送审查有效衔接,借力打力,充分利用公安机关协查被执行人的优势,在移送公安机关审查的过程中不断完善涉嫌拒执犯罪线索及证据,将“法院调查、移送+公安审查”的常规联动模式转变为“公安法院联动协查+同步审查”的高效融合模式,有效补齐了人民法院打击拒执犯罪的短板,展现了法院与公安机关常态化协作机制的效果,彰显了法院与公安机关联动打击拒执行为、兑现群众胜诉权益的决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