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时被撞倒摔伤,责任在谁?法庭调解化干戈!

2025年12月16日 12:02 编辑:夏宇 新闻热线:0791-86847179

近日,婺源县人民法院赋春法庭联合思口镇司法所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引发的纠纷,促成当事人握手言和。

基本案情

被告黄某某和汪某某承包了某工程项目,并雇请被告洪某某和原告俞某某搬运水泥。2025年1月4日,洪某某在运送水泥时因脚下打滑不慎摔倒,同时撞倒了位于后方的俞某某,二人一同滚落,造成俞某某右臂受伤。事故发生后,俞某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肘关节脱位伴桡骨小头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俞某某外伤所致右肘关节功能丧失35%为十级伤残。俞某某因赔偿事宜与黄某某等三人协商未果,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调解

经调查发现,俞某某和洪某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人与黄某某和汪某某之间构成劳务关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提供劳务者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提供劳务者和接受劳务一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黄某某和汪某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对提供劳务的一方在工作过程中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职责和义务,但二人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管理措施,没有尽到劳动保护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同时,在作业过程中,俞某某和洪某某二人未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亦没有尽到对自身安全的谨慎注意,亦存在一定的过错。考虑到本案所有当事人均系同村村民,黄某某和汪某某雇请已达退休年龄的俞某某和洪某某工作亦出于好意,为维护乡邻和睦,赋春法庭联合思口司法所多次组织各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黄某某和汪某某共同赔偿俞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90000元,俞某某承诺不再因此次事故向三人主张任何民事赔偿,该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寄语提供劳务过程中,双方都应增强安全意识,接受劳务方须落实劳动保护措施,提供劳务者也应自觉遵守操作规范,注意自身安全。一旦发生人身损害,应理性面对,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避免矛盾激化,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最美婺源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