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婚前同居关系可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精神虐待也是家庭暴力

2025年11月27日 17:19 编辑:夏宇 新闻热线:0791-86847179

一段尚未领取结婚证的婚前同居关系,是否属于家庭成员关系?长期的精神打压、情感操控,是否构成家庭暴力?

日前,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全国妇联副主席葛晓燕介绍,随着社会交往方式的多样化,检察机关依据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精神,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并将家庭成员身体伤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对受害者的保护更加立体全面。

让我们通过最高检近日发布一则典型案例,看司法实践层面如何对这两个问题予以厘清和认定。

【案情回溯】

同居关系中的精神虐待

此案的受害者苗某,她与马某某自2021年底确立恋爱关系后,即进入稳定的同居状态,双方已见家长、有明确的结婚意愿。

然而,在长达一年的共同生活中,马某某构建了一个严密的“精神牢笼”。他以“爱”和“没有安全感”为名,实施系统性控制:禁止苗某出差阻碍其职业发展,强制其删除所有异性联系方式切断正常社交,要求事无巨细的“行踪报备”剥夺个人空间。

更致命的是,马某某长期、反复地对苗某进行无端辱骂、人格贬损和情感勒索,使其自我价值感被彻底摧毁。这种持续的精神虐待,曾两次将苗某逼至自杀边缘,但均被救回。然而,马某某并未收敛。2022年12月10日晚,因苗某与同学聚会,马某某再次通过微信进行数小时的持续辱骂,最终成为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次日凌晨,苗某不堪忍受,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

【法理辨析】

两大突破织密反家暴法网

本案的办理,在法理上实现了两项关键突破,极大地拓展了法律保护的边界。

一是认定“家庭成员”——从形式要件到实质关系。

传统上,“家庭成员”容易局限于持有结婚证的夫妻、有血缘关系的亲属等。本案则旗帜鲜明地指出,认定家庭成员的核心在于是否存在“共同生活的实质”。检察官在案件审查中重点核实了双方同居的稳定性、经济上的交织、社会关系的公开性以及组建家庭的合意。马某某与苗某的关系,具备了家庭特有的亲密性、稳定性、互助性和一定范围的封闭性。在这种关系中,同样会产生一方对另一方在人身、精神上的依附与控制,其侵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婚姻内虐待无异。

检察机关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中关于“同居等共同生活人员”参照执行的规定精神,对刑法中虐待罪的“家庭成员”作了与之衔接的合目的性扩张解释。这一认定,将法律保护的阳光照进了此前可能存在的“灰色地带”,是对社会生活多元化发展的积极司法回应。

二是认定“虐待行为”——精神摧残的刑事可罚性。

本案指导意义还在于,将无形的“软暴力”明确认定为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这打破了“家暴就是殴打”的普遍误解。

检察机关指出,虐待罪中的“虐待”,并不仅指物理伤害,更包括长期、反复的精神上的摧残、折磨。马某某所实施的情感操纵、孤立控制、人格贬损,其残忍程度不亚于拳脚相加,同样能系统性地破坏受害者的精神健康。

本案中,苗某因长期遭受精神虐待导致抑郁并最终自杀的严重后果,充分证明了此类行为巨大的社会危害性。通过调取的海量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就医记录等证据,检察机关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马某某的虐待行为与苗某精神崩溃、连续自杀及最终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最终,法院以虐待罪对马某某定罪量刑,宣告了精神虐待同样是犯罪,法律对此绝不姑息。

  来源:人民日报政文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