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西省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全国首部针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正式出台。
“2024年,国务院部署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以来,江西省电动自行车火灾防控成效显著,今年火灾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53.42%和75%。”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专班人员介绍,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涉及生产、停放、充电等多个环节,牵涉部门众多,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使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有法可依。
针对产品源头质量问题,《条例》规定本省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充电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禁止拼装、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停放难、充电贵”问题,《条例》作出回应:新建住宅小区等项目需同步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对既有小区,可以利用公共空间增建、配建。同时,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应当以充电电量计价并公示计价标准,居民住宅小区充电电费计价标准不高于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让电动自行车“有处停”,居民“充得起”。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规处有关负责人介绍,《条例》划定了清晰的“红线”,要求电动自行车使用人规范停放、充电行为。例如,禁止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地下室、建筑架空层等公共区域停放或充电,严禁携带电动自行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并鼓励安装电梯智能阻止系统实行动态管控。
《条例》强化执法刚性,对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等行为,最高可处500元罚款;对“飞线充电”、携带蓄电池进电梯等行为,最高可处200元罚款。
“《条例》破解了民生痛点,填补了立法空白。”江西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赖丽华认为,通过清晰界定各方责任与部门权责,为构筑坚实的消防安全防线提供了法治保障,也为今后国家层面的相关立法贡献“江西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