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1月20日 17:03 编辑:夏宇 新闻热线:0791-86847179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网络安全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本着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加强网络内容建设,做强网上正面宣传,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滋养人心、滋养社会,做到正能量充沛、主旋律高昂,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十五五”规划建议,明确要求“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强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治理”。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通过依法惩治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涉网络违法犯罪,依法惩处未成年人涉网络犯罪,强化未成年人网络权益司法保护和犯罪预防,积极推进网络环境综合治理,推动构建更加安全、有序、清朗的网络空间。
为切实发挥司法裁判示范、教育、引领功能,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规范未成年人涉网络言行,强化未成年人涉网络犯罪惩处与预防,最高人民法院选取三件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本次发布的案例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突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网络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自我保护能力不足,未经许可通过网络环境使用未成年人肖像、传播未成年人信息、侮辱诽谤未成年人等行为侵害未成年人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益,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影响未成年人成长,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案例1中,某公司未经未成年人监护人允许,擅自将未成年人肖像使用在商品链接中,侵犯了未成年人肖像权,法院充分考虑违法使用未成年人肖像对未成年人造成的危害,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明晰了网络经营者的义务和行为标准。
二是突出对未成年人网络行为的规范。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未成年人自己亦需要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避免侵害他人权益。规范未成年人网络行为,提升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是监护人应尽的监护职责,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必然要求。案例2中,未成年人在网络上随意发表贬损、嘲讽同学的言论,对同学的名誉权造成侵害,法院依法判令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进一步强化了未成年人网络言行应受法律约束的观念。
三是突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与预防。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模仿能力强,不良网络信息易诱发未成年人犯罪。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涉网络犯罪坚持依法惩治,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容但绝不纵容,坚持“依法惩治亦是保护”。案例3中,未成年被告人通过短视频平台发布的不良信息习得获取他人钱财的方法,从而实施敲诈勒索。人民法院根据包括涉案未成年人在内的各被告人敲诈勒索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刑罚,有利于发挥惩戒、教育功能。同时,人民法院坚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通过社会调查,明晰犯罪原因,向存在内容审核漏洞等问题的短视频平台制发司法建议,推动压实企业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主体责任,并及时开展回访帮教工作,帮助失足未成年人更好地认识错误、更全面地认识网络,顺利回归社会。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惩防并举、惩教结合,不断提升未成年人审判工作质效,提升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水平,以坚实的司法履职推动“六大保护”协同联动、融合发力,持续促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为守护社会安宁、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目录
案例一: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未成年人肖像,网络店铺承担侵权责任——陈某某诉苏州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二:未成年人网络侵权,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王诉小李及父母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三:未成年人受网络不良影响犯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穆某某等敲诈勒索案
案例一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未成年人肖像,网络店铺承担侵权责任——陈某某诉苏州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陈某某是一名小学学生。2023年,陈某某母亲发现某网络平台上一家店铺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将陈某某在艺术节的参赛表演图片擅自用于所售卖舞蹈服饰的效果展示中。苏州某公司系该网络店铺的经营者。陈某某以苏州某公司侵犯其肖像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苏州某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经比对案涉网络店铺使用的被诉图片,以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标准,能够确认图片中的肖像为陈某某的形象,陈某某对该图片再现的肖像享有肖像权。陈某某系未成年人,苏州某公司未经陈某某监护人同意,擅自使用陈某某肖像用于商品宣传,侵犯了陈某某的肖像权。据此,审理法院判决苏州某公司向陈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打击网络侵权,保护未成年人肖像权的典型案例。实践中,部分网络店铺经营者为降低成本不经肖像权人同意擅自使用肖像权人肖像。本案明确了网络店铺使用未成年人肖像,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同意,未征得监护人明确同意而擅自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成年人肖像的,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本案裁判有助于提升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人格权益保护的法律意识,引导商家、网络用户、自媒体等在内的社会主体将“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传统美德切实转化为数字时代的日常实践,在全社会营造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良好风尚。
案例二
未成年人网络侵权,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王诉小李及父母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小王与小李是小学同班同学。因与小王发生矛盾,小李将自己在班级群中的昵称设置为“小王你好可怜”,个性签名设置为“小王你散架了”,其他人@小李时,群成员均能看到该昵称。小李还在其他平台账号个人主页简介中标注“主挂小王,你好棒”,在有班级同学的群聊中以贬损、嘲讽的口吻发布有关双方校园矛盾的信息。小王因此在班级群、其他平台等网络环境以及校园中受到他人的嘲笑,遭受极大心理压力。小王认为小李的行为侵害了其名誉权,遂将小李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小李及其父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小李的行为导致小王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小王的侮辱,侵害了小王的名誉权。小李是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审理法院判决小李的父母以书面形式向小王赔礼道歉并赔偿小王经济损失,同时明确,如果小李有财产,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父母赔偿。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尚不成熟,处理与同龄人之间发生的摩擦,有时不够冷静客观,甚至通过班级群、社交账号等网络渠道发泄情绪,严重时还可能升级为网络欺凌,严重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本案明确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未成年人在网上发表言论受法律约束,未成年人侮辱、诽谤他人的,同样构成名誉权侵权。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引导未成年人妥善处理成长中遇到的问题,未成年子女侵权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三
未成年人受网络不良影响犯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穆某某等敲诈勒索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间,被告人李某某(18周岁)、穆某某(17周岁)伙同张某(另案处理)以某网络游戏代练为名,诱骗他人登录事先准备的账户,后修改账户密码,以远程锁定手机相威胁,向多名被害人敲诈勒索钱财,共计7.5万余元。案发后,李某某、穆某某被抓获归案,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经调查了解到,被告人李某某、穆某某等人系通过短视频平台发布的不良信息习得犯罪方法。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李某某敲诈勒索财物数额巨大,穆某某敲诈勒索未成年人,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均应依法惩处。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穆某某系未成年人,以及二人退赃退赔等因素,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穆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在案件审结后,鉴于案涉短视频平台的未成年人模式未能发挥实质保护作用,内容审核存在疏漏,可检索到大量不良信息,违法风险提示机制不健全,难以对未成年人实现有效警示等问题,依法向短视频平台发送关于规制短视频内容的司法建议,并对服刑的穆某某组织开展回访帮教。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未成年人受网络不良信息诱导实施犯罪的案件。被告人通过短视频平台接触到不良信息,并从中习得犯罪方法,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反映出部分平台在发布内容审核、信息分级分类和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上存在薄弱环节。人民法院在工作中坚持“抓前端、治未病”,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在依法裁判的同时,积极延伸审判职能,针对平台内容审核漏洞制发司法建议,推动相关企业优化系统配置,强化短视频内容审核,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模式,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人民法院还积极开展回访帮教工作,对失足未成年人进行心理干预和教育引导,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