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实施合同诈骗 造成他人损失121万元

2025年09月26日 03:45 编辑:夏宇 新闻热线:0791-86847179

从租车行租来的车辆谎称是客户抵押车辆,再以抵押车辆借款方式骗取他人的钱款。近日,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诈骗案,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责令被告人陈某某与他人共同退赔三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6万元。

案情回顾

2014年9月,陈某某与黄某合伙注册成立“H二手车公司”,主要经营汽车抵押借贷,客户如有借款需求,可以汽车抵押借款,公司按月收取利息。经营期间,陈某某与黄某大肆挥霍,导致公司出现亏损和巨额外债。为维持公司运转及偿还在外欠款,陈某某、黄某经商议,采取从租车行租车谎称是客户抵押车辆,再以抵押车辆借款方式骗取本地人的钱款。由陈某某负责在浙江的车行出面租车,签订租车协议;黄某负责将租来车辆联系江西老家本地人进行抵押借款,实施主合同诈骗行为。

2016年12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先后在蔡某、梅某经营的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先后租赁出六辆车辆,再将租赁车通过伪造抵押合同及车主签名等方式,将车抵押给黄某、余某、陈某骗取借款,被陈某某、黄某用于挥霍及偿还债务。

2017年8月4日,租赁公司经营人梅某通过车辆GPS定位器,发现被陈某某租赁的车辆停放在外地,得知二辆车被陈某某抵押给他人骗取借款后,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陈某某被网上追逃,一直化名在多地潜逃,2024年11月20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合同租赁车辆作为抵押物抵押给他人的方式进行诈骗活动,造成他人损失12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系共同犯罪。法院综合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陈某某的认罪态度等,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弋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