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也曾心存侥幸,认为肇事后饮酒、检测前灌酒等行为可规避追责?事实恰恰相反!这些自诩“妙招”的逃避行为只会让酒精浓度“雪上加霜”,可能使行政处罚升级为刑事犯罪,成为量刑时的从重情节。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戴某饮酒后驾车由婺源县赋春镇往婺源县城方向行驶。1时50分许,戴某行驶至县城某店门口将车停下,后与汪某发生争执。1时56分许,汪某以戴某涉嫌酒驾为由当面报警,戴某立即前去某大排档喝了半瓶蓝色玻璃瓶啤酒。2时20分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紫阳中队出警人员到达现场,对戴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显示酒精含量179mg/100ml,随后戴某被带至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戴某血样中乙醇含量191.77mg/100ml。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戴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在案证据证实,戴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再次饮酒,故应以其再次饮酒后的血液酒精含量191.77mg/100ml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从重处罚。鉴于戴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判处戴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
现行“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面临执法检查前再次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本案中,戴某驾车前饮酒是客观事实,其明知要面临执法检查却再次饮酒,主观上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心理,且再次饮酒后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50mg/100ml,故应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二次饮酒不但无法干扰酒精检测数据逃避法律制裁,反而会导致血液酒精含量更高,“酒驾”升级“醉驾”,与其被查后绞尽脑汁“补救”,不如牢记“开车不喝酒”铁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驾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四条第四款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