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日的检察大楼里,我翻阅着贺某某盗窃案的卷宗——这个临时起意偷盗顾客现金的女子,因系初犯、偶犯,且有自首、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已被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但指尖悬在《检察意见书》上迟迟未落,内心有个声音在问:“刑事程序结束了,她之前也被刑事拘留了,还有行政处罚的必要吗?”
行刑反向衔接,此刻变得无比具象化。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提出检察意见并移送行政主管机关处理。这既是法律监督的重要环节,更是实现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有效衔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深夜的办公室,台灯在司法解释汇编上投下光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写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或1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再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我省盗窃罪入罪标准为1500元。
若此次不作处罚,贺某某再盗1500元构成犯罪。
若作出处罚,其再盗750元就构成犯罪。
“相对不起诉决定不属于受过刑事处罚,刑事拘留也不属于刑事处罚。”
“所以这不只是张决定书,更是预防再犯的警示牌!”
我在部门会议上解释,“行政处罚决定书,为行为人建立了一份法定的记录。当行为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时,这份记录将成为认定其行为性质更严重、主观恶性更深的重要依据,会导致入罪标准降低或刑罚加重。”
年轻检察官小叶恍然大悟:“我明白了!这行政处罚记录,就像是给行为人划下的一道‘法律警戒线’。这次被记下了,下次再犯,违法行为可能就涉嫌犯罪了。”
当检察意见送达后,相关单位以被不起诉人在外地无法到案为由、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贺某某作出行政处罚。我和同事们登门,和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展开对话。
他的困惑意料之中:“人都刑拘过了,何必再走程序?”
“你看这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如果这次不对她作出行政处罚,她1年之内再盗窃,对定罪量刑的影响会有多大。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方式,带着惩戒教育功能啊。刑事拘留确实可以折抵行政拘留,但即使通过互相折抵,不用再执行,也应当经过法定程序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茶杯热气氤氲间,他眉头渐展:“原来行政处罚决定书有这么重要的价值判断和法律意义!”
更关键的共识在后续的联席会议上达成:针对盗窃、赌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罪名的不起诉案件,该类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影响在特定期间内被不起诉人实施同一类违法犯罪行为定罪量刑的,只要达到行政处罚的标准,不论是否受过刑事拘留,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被不起诉人已受过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可以折抵。
当贺某某接到通知时,不解地问:“不是都结案了吗?”我们与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一起解释:“办结的只是刑事部分,现在对你作出的是行政处罚,这张决定书不需要你再被拘留,但会记录你的改正决心。”她拿着决定书说:“法律不是要为难我,它会时刻警醒我不要再去触碰法律的底线,否则我可能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我一定改过自新,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法律从不因“小恶”而忽视,也不因“初犯”而遗忘,每一次违法都是人生信用的透支。涉及盗窃、赌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犯罪时,虽然行为人可能会因情节轻微被作出不起诉决定,但行政处罚将成为后续同类行为的“标尺”。请谨记:远离违法犯罪,守护清白人生!
讲述人:贡碧芝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第三检察部主任、一级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