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2022年02月17日 10:24 编辑:夏宇 新闻热线:0791-86847179

  案例:2017年7月王某购买某小区房屋自住,因房屋外墙漏水,与某物业公司交涉未果,故拒绝交纳物业费。2018年9月某物业公司断了王某房屋的水、电。因无法正常生活,2018年10月王某全家搬至其父母家中居住,王某认为某物业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某物业公司赔偿损失。问:王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本案中,某物业公司不是小区的供水供电主体,在王某未交物业费时,其无权采取断水断电的措施,该行为侵害了王某的居住权,王某有权要求某物业公司予以赔偿。对于某物业公司的损失,其应通过正当途径维权。

  来源:上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