婺源:担保人签字就要承担担保责任吗?

2021年12月28日 13:49 编辑:张源 新闻热线:0791-86847179

“王某资金雄厚,正是因为有他做担保,我才放心借钱给刘某,哪晓得今年民法典规定变了。法官啊,我现在急需资金,找刘某他现在又没钱,只能找王某要。”江某忧心忡忡地对承办法官说。

案情回顾

原来,江某和刘某、王某都是朋友,刘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江某借钱100万,借期三个月,江某提出只有在王某同意担保成为连带保证人的情况下才同意出借。于是今年1月,三方达成协议,刘某向江某出具借条一张,王某在借条上写“担保人:王某”。后因刘某未还借款,江某于是将刘某和王某一起起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签名,因双方对保证方式未作明确约定,视为一般保证,故王某对该笔借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王某在对刘某被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刘某追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对保证责任有了重大修改,在保证方式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情形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情形下,保证人和主债务人是连带关系,债权人可以任意选择向主债务人或者保证人请求承担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来源:上饶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