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上饶市应急管理综合考核办法

2020年01月21日 15:05 编辑:张源 新闻热线:0791-86847179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市应急管理综合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上饶市应急管理综合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饶市应急管理综合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构建应急管理制度体系,促进全市安全态势平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及《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江西省消防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江西省应急管理考核办法》《上饶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以及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消防、防灾减灾救灾和森林防灭火等工作的年度考核(以下统称应急管理综合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市应急管理综合考核领导小组,由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核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市、区)、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的应急管理综合考核由市政府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和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应急管理综合考核办法并报市考核办备案。各县(市、区)所辖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风景名胜区的考核,由各县(市、区)政府参照本办法自行实施。

  第五条 考核以年度工作为重点,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采取日常检查与指标衡量相结合、年中推进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自查自评与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时间由市考核办统筹安排。

  第六条 考核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体制机制建设、责任落实、基础建设、依法治理、预警预防、应急救援等内容。

  第七条 市考核办依据本办法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于每年9月底前,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安全生产、消防、防灾减灾救灾和森林防灭火工作考核细则或综合考核细则。

  第八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其中安全生产占40%、消防占20%、防灾减灾救灾占20%、森林防灭火占20%分值。防汛抗旱工作、消防工作分别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消防委员会牵头组织制定考核评分细则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考核办。

  第九条 事故考核时段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经查实考核年度前三年内发生瞒报事故的,列入该年度考核。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按照综合考核评分和下列情形分别进行认定:

  综合得分90分以上,按分值排位前3的县(市、区)、排位前10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优秀;综合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及90分以上未被评为优秀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良好;综合得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合格;综合得分60分以下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市考核办根据对各县(市、区)考核情况向省应急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优秀单位,推荐名额按全市所辖县(市、区)数量的20%(四舍五入,最少可报1个)确定。

  各县(市、区)、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根据对所辖乡镇(街道)考核情况向市考核办推荐优秀单位,推荐名额按本地区所辖乡镇(街道)数的20%(四舍五入,最少可报1个)确定。

  第十二条 在健全体制机制、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创新工作举措、组织抢险救援、完成重点工作任务、应急管理资金投入、应急管理宣传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给予适当加分,所加分值仅用于同排名优先排位。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评为优秀:

  1.一类县(市、区)、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含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下同)的,二类、三类县(市、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起数超过前三年生产安全事故平均起数的。

  2.县(市、区)辖区内发生1起受害森林面积500亩以上或辖区内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重点敏感区域发生森林火灾的。

  3.县(市、区)辖区内森林火灾发生率突破5次/150万亩、受害率突破0.5‰、控制率突破150亩/次,或查处率低于90%的。

  4.县(市、区)辖区内发生1例灾情瞒报、谎报,造成严重后果及不良影响的。

  5.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行业管理、业务管理、经营管理和出资监管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所管理或监管的行业企业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6.安全生产、消防、防灾减灾救灾或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被国务院安委会(办)或省委、省政府或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

  7.未完成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应急管理其他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

  第十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一)生产安全方面:

  1.县(市、区)、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发生1起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风险(隐患),因整改不力导致发生较大事故的;一类县(市、区)、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二类、三类县(市、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起数超出前三年生产安全事故平均起数30%以上的。

  2.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行业管理、业务管理、经营管理和出资监管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所管理或监管的行业企业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1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风险(隐患),因整改不力导致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

  3.各县(市、区)辖区内、市直相关部门(单位)所辖行业内被查实一年内有1起以上瞒报事故的。

  (二)森林防灭火方面有以下情形之一,并经评估后列入森林防灭火重点管理乡(镇、街道):

  1.发生受害森林面积500亩以上或者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森林火灾的。

  2.因森林火灾造成重伤1人以上事故的。

  3.一个月内发生2起或者一个森林防火年度(10月1日至翌年9月30日)内发生3起以上森林火灾的。

  4.一个月内发现火情热点5个以上的。

  5.工作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队伍建设和防火措施不落实的;

  6.省或市检查发现严重问题的。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经市应急管理综合考核领导小组审定、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考核办向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通报,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和市文明办等单位,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市应急管理综合考核领导小组书面报告。市考核办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被评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的,在市委、市政府组织的其他考核中,按照所赋予分值的100%、80%、60%、30%进行评分,被“一票否决”的直接评为“0”分。

  各单项考核内容,可在政策条件允许情况下,且不与应急管理综合考核结果相抵触的情况下,单独开展排名通报和表彰并按上级机关要求上报。

  第十八条 因安全生产工作方面被“一票否决 ”的,被否决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其班子成员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一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提拔重用。

  因森林防灭火工作方面被“一票否决”的,被否决的乡(镇、街道)一年内取消其参加综合性先进集体评选资格;党政主要领导和森林防火主要责任人在重点管理期间不能评先评优,不得提拔重用。

  第十九条 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或消极应付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降低考核等次、通报批评等惩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根据上级政策调整和我市应急管理工作的需要,适时对本办法及考核内容、指标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1月2日印发的《上饶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饶府厅发〔2013〕15号)、2016年12月20日印发的《上饶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饶府厅字〔2016〕136号)同时废止。

  来源: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