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社会资本依法获取“绿色财富”

江西出台全国首部专门规范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管理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2022年07月29日 16:49 编辑:丁嘉妮 新闻热线:0791-86847179

  7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法治规范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管理工作,解决矿山生态环境问题,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将“生态包袱”转化为绿色财富。

  据了解,这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管理的省级地方性法规,也是江西以立法“小切口”解决环境大问题的重要尝试。《条例》遵循“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管理逻辑,形成33条规定。

  矿山生态修复任务艰巨

  江西省矿产资源丰富,其中重稀土矿约占全国2/3,在全国乃至全球具有重大影响力。长期以来,受制于传统和粗放型的矿业发展模式,江西矿山企业较多存在“重开采、轻修复”的问题,矿山生态环境破坏历史欠账多,矿山生态修复任务艰巨。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是以更高标准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的必然路径。”省司法厅立法二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的出台,为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提供更有力的支撑和保障,科学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

  构建各负其责监管体系

  为将废弃矿山还原成“绿水青山”,再造“金山银山”,《条例》遵循“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管理逻辑,形成33条规定。

  针对矿山生态修复的主体不清、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的资金不足、矿山修复后的管护责任不明、修复后资源的利用政策不足等问题,《条例》构建起企业主责、政府统筹、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监管体系,并规范矿山生态修复的全过程管理以及加强矿山生态修复监督检查。

  制度创新补齐短板

  深化制度创新也是《条例》的一大亮点。《条例》明确了政府支持社会投资参与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的方式、激励措施、修复后资源综合利用等制度,加快构建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社会共同参与的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机制。

  为支持社会资金投资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条例》明确,政府可以通过支持社会投资主体获得修复后土地使用权、相关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或者特许经营权用于发展适宜产业,允许社会投资主体从矿山修复产生的耕地指标、建设用地指标等的流转收益中获取投资回报,允许社会投资主体开发碳汇项目并交易等,促进矿山修复后生态价值实现。

  加大金融扶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依托矿山生态修复后资源的有关权益,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为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

  《条例》还开创性地对矿山生态修复后期管护、生态修复临时用地用林制度进行了规定,补齐了制度短板。

  来源:新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