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他人人格权应承担法律责任

2022年03月24日 12:57 编辑:夏宇 新闻热线:0791-86847179

  案例:郑某(女)系某市邮政储蓄所营业厅职工,2018年7月18日上午,王某(男)到某市邮政储蓄所营业厅办理业务。郑某向王某介绍了保险业务,王某当场了办理1万元的保险。王某回家后,其母亲李某(女)带其来某市邮政储蓄所营业厅,要求郑某将其儿子王某购买的保险退掉,当日退保成功,1万元保险款打到王某存折内。自2018年7月至2021年期间,李某一直使用该存折进行存取款操作,直至2021年3月,因银行内系统要求清理账户,李某、王某收到银行通知后去邮政储蓄网点销户,二人认为此存折里还有保险1万元,便多次向郑某和有关部门索要此笔保险费,在郑某向其多次解释已退保且保险款已经打入王某的存折中,李某仍多次到郑某的工作单位找郑某理论此事及多次使用短信、微信辱骂郑某,给郑某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影响,郑某要求李某停止侵害并赔礼道歉。问:郑某能否要求李某停止侵害并赔礼道歉?

  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案中,王某原购买的保险款早已退回其存折中,李某无正当理由对郑某采取以短信、微信辱骂的行为给郑某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影响,侵犯了李某的人格权,基于此种情况,郑某可以要求李某停止侵害并赔礼道歉。

  来源:上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