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且不是善意取得应当返还财产

2021年12月30日 10:56 编辑:张源 新闻热线:0791-86847179

案例:刘某(女)与张某(男)系夫妻关系,张某与周某(女)有不正当关系。张某以赠与的名义陆续向周某转账达20万元,后被刘某发现,于是刘某要求周某返还20万元。问:刘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本案中,张某与刘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特别约定婚后分别财产制,故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在未经过刘某同意的情况下将20万赠与周某,既损害了刘某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且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应认定无效。因此,刘某可要求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周某返还赠与钱款。

  来源:上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