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2021年12月30日 10:56 编辑:张源 新闻热线:0791-86847179

案例:2019年8月1日,辉煌公司代理人张某使用公司公章与八方公司通过线上签订《配送服务合同》,约定八方公司向辉煌公司提供有偿配送服务。合同生效后,八方公司依约向辉煌公司提供了相应的配送服务,但辉煌公司一直未向八方公司支付自2019年9月至11月产生的配送服务费。期间,虽经八方公司频繁督促,但辉煌公司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剩余100万元至今未付。辉煌公司称《配送服务合同》是八方公司与张某签署的,与辉煌公司无关。后八方公司向法院起诉辉煌公司要求支付剩余的100万元。问:八方公司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张某与八方公司签订的合同盖有公司公章,从付款上看八方公司与辉煌公司之间亦存在合作关系,故应视为辉煌公司对张某进行了授权,认可了张某以辉煌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八方公司有理由相信张某是有代理权的,张某的代理行为有效,故辉煌公司应向八方公司支付剩余款项。

  来源:上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