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享有继承权

2021年12月09日 10:13 编辑:张源 新闻热线:0791-86847179

案例:李某和王某结婚两年后,李某去医院查出怀孕,王某和李某将未出生的孩子取名为王小某。怀孕期间,王某外出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留下李某和未出生的王小某。现如今李某和王某的父母因为王小某是否享有继承权而发生纠纷。问:王小某是否有权继承王某的遗产?

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王小某作为未出生的胎儿,在涉及到分割王某的遗产时,为保护王小某的利益,王小某应当视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分割遗产时应当保留王小某的继承份额,当王小某顺利出生时,按照法律规定继承王某的遗产;若王小某娩出时为死体,为王小某保留的遗产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此,王小某还未出生时,应为其保留继承份额。 

  来源:上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