侄子有权依据遗嘱继承财产

2021年11月11日 16:31 编辑:张源 新闻热线:0791-86847179

案例:王某和张某系合法夫妻,自2013年起,由于年事已高,二人一直由侄子王某平赡养。2014年9月2日,张某和王某前往公证处做出《遗嘱》两份,内容相同为:“我与配偶系原配夫妻,婚后无共同子女,并收养子女二人,儿子张某某(已故)、女儿张一某(已故)。我们夫妻共同所有房屋一处,为防止我过世后因上述房屋发生纠纷,特立遗嘱如下:一、我自愿在我去世后将上述房屋中属于我个人所有的份额遗赠给我的侄子王某平一人所有,其他人不得干涉;二、本遗嘱为保密起见我不找遗嘱执行人;三、本遗嘱我特委托公证处公证员李某为我代书,请工作人员王某伟为我做见证人,我自愿在遗嘱上盖章、捺手印;四、此遗嘱一式两份,我个人保管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后王某于2015年9月逝世,张某于2020年3月逝世,丧事均由侄子王某平处理,王某平想依据遗嘱继承两位老人的财产。问:王某平能否依据遗嘱继承两位老人的财产?

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中,王某平系被继承人王某的侄子,对两位老人已经尽到了相应的赡养义务,且王某和张某收养的子女已经去世,因此,王某平有权依据遗嘱继承王某和张某的财产。

  来源:上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