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不影响居住权的适用

2021年11月11日 16:31 编辑:张源 新闻热线:0791-86847179

案例:2013年,方某将房屋赠与女儿张某,方某书写赠与书一份,内容为:“现将某小区18号楼1单元101室赠与我的女儿张某,赠与人方某长期居住在该房屋直至百年。”2014年2月27日,张某与杨某签署房产认购合同,约定张某将该房屋卖给杨某,成交价为100万元。房屋出售后,房款由张某持有,方某与张某另行租房,共同居住生活,对于出售房屋一事方某并不知情直至中介公司找其签字时方知晓。2020年11月20日因租住的房屋合同到期,方某不再与张某共同居住,方某无固定居所。方某要求张某按照月租金2000元的标准,给付其5年的租金。问:方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本案中,方某将房屋赠与给张某,但同时附加义务为长期居住在房屋内直至百年,即方某在将房屋赠与给张某的同时在房屋上保留了居住的权利。现房屋已经出售,方某关于居住的权利无法再通过涉案房屋予以保障,方某要求张某给付租金以保证其居住的诉求将得到法院的支持。

  来源:上饶日报